指令94/62/ec 主要分两部分内容,既: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绍的两个与指令94/62/ec 有关的法规,可了解该指令的效应,诠释欧洲人特称的“统一的欧洲共同市场”。
特别提醒: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是对每件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2.2 1999/177/ec 关联94/62/ec 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
指令94/62/ec 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制,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
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在欧盟,由于广泛采用大型焚烧炉处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呈现增长的趋势。
2.3 1999/42/ec 关于依据94/62/ec 第6 条、第6 款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委员会决定
指令94/62/ec 颁布后,奥地利政府依据该指令的第6 条、第6 款的规定,提出了高于指令规定的回收率的通报。在依据法律程序,征求成员国意见后,欧盟批准了奥地利采取的措施。全文三千多字值得一读,可从一个侧面了解欧盟市场经济规则。
指令94/62/ec 第6 条、第6 款称:“对于已经或将要制定超过1(a)和(b)节中目标的计划并对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适能力来达到该效果的成员国,应允许其追求这些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并不妨碍其它成员国遵循指令。成员国应就该情况报告欧共体委员会。委员会在进行考证后,批准这些措施。其间委员会要与成员国合作,因为他们对上述考虑是一致的,并且不会形成辨别上的专断和对成员国之间贸易受限制的掩盖。”
2.4 76/211/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
该指令是比较实用和覆盖面广的技术法规。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装或标签标示的量。范围在不小于5g 或5ml,不大于10kg 或10l 之间。实际的量允许有误差,但有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基本要求的范畴,由指令直接规定产品的质和量是顺理成章的。
2.5 90/496/eec 和2003/120/ec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和关于90/496/eec 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是对营养食品的基本要求。规范的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关于一般食品标签见第五章。
2.6 92/27/eec 关于人类用医学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说明书的理事会指令
与上述食品标签相同,另有玩具标签属于法规的管辖范围。与其它产品的标签主要区别在于更严格的规定内容的真实性;精确的量化及可鉴别性;适用范围和规范化的用语。
2.7 89/109/eec、2002/72/ec 等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
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主要受关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纸。在欧盟,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的(实际上是这方面的技术成熟)。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欧盟的相关法令很多。89/109/eec 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有两个具体的转移类型,允许透过极限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质、1kg 的食品)。2002/72/ec 的颁布,全部取代了90/128/eec 和7 个修正案,并且修订了2002/17/ec,对转移采取了与89/109/eec 不同的量纲,并且特别关注与薄膜复合的材料,允许透过极限为10mg/dm²(10mg 的任何物质、1dm²的包装材料)。82/711/eec 中规定了测试方法。欧盟法令对pvc 没有规定具体的转移量,但78/142/eec 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氯乙烯单体允许量为0.701mg/kg,80/766/eec 规定了检测方法。
见附录8、附录9、附录10、附录11 和第五章。
3 与欧盟法规相关的限制性包装要求
3.1 了解市场经济规则----规避经营风险
出口商品需要包装,且包装采用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非常广泛。出口商品包装涉及各类产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了解进口国全部的法规中有关包装的条款和限制措施,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况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将会改变或提出新的要求。我国的企业应与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相互协调和沟通,预期获得进口国完备的商品信息和包装要求,规避经营风险。
在欧盟新方法指令中明确规定了经营活动中不同经济实体的法律责任:
制造商 manufacturer
制造商是指为了自身利益而设计、生产产品,并将产品投放欧共体市场的责任人。
制造商有责任保证欲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产品按指令条款的基本要求设计、生产,并进行合格评定。
制造商可以使用成品、预制零部件进行生产,也可以转包合同。无论用什么方式,制造商都必须对产品保持全面监控,以便有能力对产品负责。
进口商 importer(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
将产品从第三国引入欧盟市场并且驻欧共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制造商不常驻欧盟,进口商在欧盟内没有设授权代理时,进口商必须保证能够为市场监督当局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进口产品到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代替制造商承担责任。
欧共体自初创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沉积下来的法规很多,有些已被覆盖,有些仍沿用,即使在欧盟的协调标准中也经常出现这样的警告语:
warning:other requirements and other eu directives may be applicable to the product(s)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standard.
警告: 其它的要求和其它的欧盟指令可能适用于本标准范围之内的产品。
3.2 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自上世纪中叶(二战结束)至今,欧洲国家同美国、日本等国一样,从未停止对诱发癌症等未知病理的研究,对于可能导致发病的物质(诱变体)进行逐一排查。包装材料、包装辅助材料如:粘合剂、印刷油墨、涂料和染料等被视为可疑对象。在欧盟官方公开的出版物或网站上可查询到各种不同形式的研究报告或提出的限制性要求。
3.2.1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
聚氯乙烯(pvc)中氯乙烯单体,纸制品中的氯联苯(pcb),粘合剂、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挥发物质和有害重金属等被列为在食品、医药以及可能与儿童接触的产品包装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例如:78/142/eec 中规定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氯乙烯单体限制在0.701mg/kg 以下。为了规避风险和严格的检测,欧盟的企业大都采取用安全的、低风险的材料替代法,例如,用pet 替代pvc,用pp 替代ps 等。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pvc 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装市场。
在欧盟,聚氯乙烯已经逐渐退出某些产品的包装。但是,由于聚氯乙烯具有良好的机械物理性能,它的生产总量并没有减少,比如转向建材行业,我国也有同样的趋势。目前对ps 欧盟虽无统一的、明确的限制,但苯乙烯单体的有害性是明确的,而且ps 在常温或需要加温的状态下容易产生异味,在某些应用上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产品,以pp 取代ps 是可行的做法。
包装用纸相当大的数量属于一次性的,为避免多氯联苯对水源的污染,欧盟普遍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据统计,在欧洲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的产量已经超过60%,而包装用纸量占纸总产量也是60%。
3.2.2 慎重使用的材料和相关的技术措施
在包装的基本功能可以满足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复合材料,慎重使用粘合剂和涂料,以避免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
不采取过分印刷,避免油墨中的有害重金属(如锌铬黄)超过限定的量。其中:运输包装(三级包装)按iso 的相关标准;配送包装(二级包装)仅需货号和商标或满足进口商的特殊要求;销售包装按相关产品标签的要求;包装装潢应力求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