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业务中,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包括不征税,减免税,退税,即征即退等各种方式。
那么对企业来说,是不是每一项税收优惠都是有益的呢?不尽然,这里面需要仔细的税收筹划,举两个简单的例子。
一,增值税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财税〔2015〕27号规定: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假设某企业,捐赠售价为100元的产品,税率为17%,设产品相关进项为a。
如果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则捐赠金额为100元,需要转出进项为a*0.17。此时需要缴纳的税款为:a*0.17*(1+0.07+0.03+0.02)=a*0.17*1.12 ,所得税营业外支出100元,全额扣除。
如果不享受增值免税优惠,但享受所得额免税优惠,则捐赠金额为117元,营业外支出117元,全额扣除,需要缴纳税款为:(17-a*0.17)*1.12
这里,如果当(17-a*0.17)*1.1250,也就是说对于物料成本较高,产品增值率较低的企业,在税收实务中,还是交税来的实在。
但是,放弃免税是有政策风险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二,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对于软件企业,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初看,企业取得退税款,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不征税收入,不作为企业收入,税对企业有利的。
但是,条款规定,资金必须用于研发和扩大生产,软件企业扩大生产是不需要多少钱的,那么就用于研发吧。
这里要注意了:所得税实施条例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同时,企业研发费用是可以加计50%扣除。
如果企业享受了不征税收入优惠100元,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此100元不可以扣除,所得税税额+25元。如果企业放弃优惠,计算100元营业外收入,所得税+25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扣除150元,税额减少-37.5元,税额净减少-12.5元。
如果这笔支出用于扩大再生产呢?不计算加计扣除,企业计100元营业外收入,所得税+25元,然后支出100元进行扣除,所得税-25元,不亏不赚。
所以,这里无论怎么算,享受税收优惠都不划算。那么,放弃税收优惠,还需要去税局备案写说明么?那多麻烦。
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规定进行管理的,比如,未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不需要跑一趟税务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