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过相关法律的人都知道,法人作为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法人设立登记具有什么效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人设立登记具有什么效力
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法人登记的效力,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
登记制度对于保护法人、相对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有积极意义。具体而言:
(一)登记事项具有可公示性,公示的信息具有对抗的意义。凡是在法人登记中登记之事项,法人可以依照其登记事项对抗相对人。
(二)对相对人而言,法人的组织和营业状况等信息登记于主管机关,可以被查阅,方便其依据登记信息进行判断。
(三)法人登记能够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基础信息,从而实现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登记效力也可被认为是法人登记功能的一部分,此种效力的内容包括,一是登记真实性推定,二是善意保护的效力。即信息一经登记,就推定为真实的权利和身份,相对人基于登记信息与法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法人不得以登记失实为由擅自改变、撤销,即使登记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此即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现。
因此,登记具有的法律效果包括设权作用、公示作用及推定的法律效力。它产生的权利外观是对相对人信赖的一种保护。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这是本条的的事实要件。所谓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是指在法人登记簿上登记的信息与法人的实际情况不符。且不论造成这种不符是因为法人或登记机关的过失,还是法人故意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是法人怠于登记。
(二)相对人是善意的,这也是本条的事实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失实的情况不知且不应知。不应知,是指相对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法人登记信息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况并不知情,其不知并非出于其自身的过失。此种注意义务的程序及过失的判断,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比如法人的内部管理人员,因职务的便利,其对法人登记信息状况是否属实,应当更加了解。
(三)“不得对抗相对人”是本条的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是指法人不能以登记失实为由,否认既存的法律关系,拒绝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
相较于“第三人”,“相对人”的提法在法人登记中更为准确。因为相对人,既包括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也包括法人自己内部组成人员,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人登记的不仅具有对外的效力,同时也拥有对内的效力。第三人往往与外部人员关联,而相对人不受此限。
二、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责任有哪些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三、法人成立和法人设立的区别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须经法人设立。它们是法人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有以下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二)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三)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综合以上论述能够得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只要相对人是按照登记的内容进行交易不推定为善意相对人。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人设立登记具有什么效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